索引号 | 3212000024/2024-330382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09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2024-01-0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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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背景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预付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涉及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方方面面,对便利支付、促进消费、繁荣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营者发卡需求日益旺盛,一些经营者超出经营能力过度发卡,导致提供的商品、服务质量下降,甚至发生经营者关门跑路或者通过发卡非法集资等问题,给消费者权益带来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回应社会关切,健全管理制度,规范预付卡经营行为,市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29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预付卡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在经营者或者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收款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但是一次性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外。法律、法规对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预付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预付卡发行和兑付
《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不得以发行预付卡的方式变相从事金融业务。预付卡发行规模应当符合经营者的经营能力和净资产情况,预付卡单张限额、预收资金余额处理以及购卡登记和方式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动建立预付资金存管制度,行业组织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引导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经营者可以采取担保预收资金的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冲抵全部或者部分存管资金。经营者等在依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尚未修复等期间,不得发行预付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保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支出,对预收资金加强管理和风险控制。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预付卡时,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不得无偿占用预收资金余额,等等。
(三)关于预付卡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金融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规定,《实施办法》明确,经营者发行、兑付预付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注意防范风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和网站、网店首页等进行预付卡风险提示,并公示或者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章程;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预付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消费者就预付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发生可能影响预付卡兑付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承诺,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预付卡消费争议处理机制,与消费者采用协商等方式,解决预付卡消费争议。《实施办法》要求,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诚信经营,警示经营风险。消费者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四)关于预付卡管理和服务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强调经营者依法开展预付卡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规定商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方便经营者填报备案信息的便捷机制。本市建设预付卡管理服务平台,开通移动端,为办理业务、查询信息等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管理服务平台提供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供经营者下载使用。建立预付卡风险警示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有风险情形的经营者实施风险警示,并向消费者公示。《实施办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在预付卡发行后30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处理预付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对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将频繁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者投资人、被投诉举报涉及人数众多或者金额巨大、不如实报送业务数据、经营者资金异常或者存管资金未按照规定及时补足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依法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经营者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同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