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000024/2024-330383 | 分类 | 政策文件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04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2024-03-04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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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4〕14号)等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泰州市的股权投资企业,拓宽利用外资路径、优化投融资环境、推动产业发展。近日,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泰州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泰州分局联合出台《泰州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试点目的 概念表述 工作机制 职责分工
第二章 试点条件 出资要求 投资人条件 高管要求
第三章 试点运作 命名要求 业务范围 遵守外汇和基金管理规定
第四章 试点申请 申请材料 审定流程 登记和托管
第五章 试点管理 基金备案 信息报告 依法退出 企业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适用范围 衔接管理 解释部门 施行时间
什么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即QFLP( 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ship)试点,是指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是在现行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下,外资参与中国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申请试点的企业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
境外股东或合伙人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 规模不低于5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3.或虽不满足上述第1项和第2项条件,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拟管理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全部为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投资者的,可豁免前述条件,具体要求由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会商决定。
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
2.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 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 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近 3 年连续赢利。
除上述条件外,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3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受到相关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而尚未结案的情形。
具有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年以上(含5年)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2年以上(含2年)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在境内外从事股权投资经历或在境内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
4.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做强制要求,出资方式限于货币资金。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2.机构投资者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境外机构投资者自有资产(净资产)不低于150万美元等值货币,境内机构投资者自有资产(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个人投资者需签署股权投资企业(基金)风险揭示书;境内外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近3年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单个投资者单笔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如何申请试点
1.向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办公室递交申请
2.由市试点联合会商工作机制集中认定
3.符合条件的,予以试点资格认定
4.试点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基金备案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