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四大贸易工具特点及区别
  •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2025-03-1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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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倾销调查(Anti-Dumping, AD)

核心目的:打击外国企业以低于“正常价值”(如国内售价或成本价)在美国倾销商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7章,符合WTO规则。

执行机构:

商务部(DOC):计算倾销幅度(Margin),决定是否征税。

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判定倾销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倾销幅度),长期有效(通常5年,可延长)。

特点:

针对企业定价行为,需证明“低价销售”和“损害”因果关系。

调查周期约12个月,复审频繁。

二、反补贴调查(Countervailing Duty, CVD)

核心目的:抵消外国政府向企业提供的专项补贴(如税收减免、低息贷款)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优势。

法律依据:同反倾销,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

执行机构:与AD相同(DOC+ITC)。

措施:征收反补贴税(税率=补贴金额比例),长期有效。

特点:

针对政府补贴行为,需证明补贴的“专向性”(仅特定企业/行业受益)。

常与反倾销调查并行(“双反调查”),例如针对中国光伏、钢铁产品。

三、301调查

核心目的:应对外国“不合理”或“歧视性”政策对美国贸易的损害,如强制技术转让、市场准入壁垒、知识产权侵权等。

法律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属美国单边工具,常被质疑违反WTO规则。

执行机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主导,总统最终决定措施。

措施:威胁性谈判筹码,可实施关税、配额或迫使对方签订协议(如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

特点:

政治性强,调查范围广(国家/行业层面),无需证明具体产业损害。

典型案例:2018年对中国启动“301调查”,加征25%关税覆盖3600亿美元商品。

四、337调查

核心目的:阻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口,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侵权及商业秘密窃取。

法律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属美国国内法。

执行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独立调查并裁决。

措施:发布排除令(禁止侵权产品入境)或禁止令(禁止在美销售),无经济补偿。

特点:

针对企业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周期短(12-18个月),原告胜诉率高(约50%)。

直接影响供应链,如中国电子、医药企业常被诉。

总结差异要点

AD/CVD vs. 301/337:前两者针对价格扭曲(企业或政府行为),后两者针对政策壁垒或知识产权问题。

单边性:301调查最具单边色彩,337次之;AD/CVD依托多边规则。

措施力度:

AD/CVD通过征税增加成本,但企业仍可进入美国市场;

337直接封锁市场,301可引发大规模贸易战。

产业影响:AD/CVD针对特定产品,301/337可能波及全行业或国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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