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212000024/2026-330370 | 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机构 | 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6-01-14 |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市商务局
- 发布日期:2026-01-14 16:16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老字号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江苏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商流通〔2022〕224号)、《江苏老字号建设管理办法》(苏商规〔2023〕1号),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泰州老字号,是指历史底蕴深厚、文化特色鲜明、工艺技术独特、设计制造精良、产品服务优质、营销渠道高效、在本市范围内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品牌(以字号、商标等为表达)。
泰州老字号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文化传承性,彰显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三条 泰州老字号示范创建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鼓励各经营主体加强经营管理、生产制造、产品服务、研发设计、工艺技术等各方面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文化建设、历史传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泰州老字号示范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建设、优中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商务部门负责全市泰州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工作,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及其所属企业列入泰州老字号名录。
市商务部门负责泰州老字号管理相关工作,加强泰州老字号企业信息归集和监测评估。各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泰州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泰州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品牌创立时间在3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文化、社会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示范性、代表性、引领性和传承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第七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泰州市内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泰州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与泰州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独占许可使用权,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
(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2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经营管理、生产制造、产品服务、研发设计、工艺技术、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履行社会责任,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
(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公布新一批次泰州老字号名录。泰州老字号申报工作安排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通知。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要求向属地市(区)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
(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如拥有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档案图录;
(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实物图录;
(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
(八)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九)市商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条 各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研究论证后向市商务部门提出推荐名单。各市(区)相关部门对属地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市(区)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择优提出拟列入名录的泰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
市商务部门在本部门官网对拟列入名录的泰州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
市商务部门在接到异议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可召开听证会。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列入泰州老字号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由市商务部门依据本办法授予泰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颁发泰州老字号牌匾。
第十三条 泰州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部门标志,泰州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附件),使用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向住所地市(区)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
(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转让的。
市商务部门在接到市(区)商务部门提交的企业申请后,应按照泰州老字号及泰州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商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并通过市商务部门官网公布复核通过的企业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可在年报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填报)。
第十六条 市商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市(区)商务部门对泰州老字号开展监测管理和发展评估,对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有关情形的泰州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市(区)商务部门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
(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及时提交申请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按时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
(三)泰州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符合《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的;
(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事项。
第十八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市(区)商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部门暂停其泰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被市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二)被相关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市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作出暂停其泰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完成整改。
泰州老字号企业整改完成后,由各市(区)商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认为整改到位的,应当作出恢复其泰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的决定。
第十九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市(区)商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部门将其移出泰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泰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
(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独占许可使用权的;
(三)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入泰州老字号名录的;
(五)被暂停泰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泰州老字号和泰州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情形。
市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泰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泰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泰州老字号开展复核,并优先推荐经营状况良好,示范作用明显的泰州老字号企业申江苏老字号。对复核中发现已经不符合泰州老字号和泰州老字号企业基本条件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泰州老字号名录、收回泰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部门作出暂停或收回泰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移出泰州老字号名录决定前,告知拟作出的决定内容、理由及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后,通过市商务部门官网向社会公布。
被移出老字号名录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两个申报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泰州老字号。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市、市(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老字号知识产权、历史网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老字号文化传承、技艺改造、改革创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老字号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三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违反《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的,市商务部门和各市(区)商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
泰州老字号企业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被暂停泰州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期间,应撤回其含有泰州老字号标识的相关产品、服务,移除并妥善保存泰州老字号牌匾,且不得以泰州老字号名义开展宣传。
任何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滥用泰州老字号标识或牌匾,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省商务部门认定的江苏老字号和市商务部门认定的泰州老字号,按照本办法管理,无需重新申报,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定期复核。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30日。《“泰州老字号”认定暂行办法》(泰商发〔2012〕6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
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泰州老字号信誉,加强对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管理,规范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依据《泰州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务部门对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各市(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属地内泰州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泰州老字号标识适用于泰州老字号名录中的泰州老字号及所属企业。非泰州老字号名录中的企业或个人,不得使用泰州老字号标识和文字。
第五条 泰州老字号标识属市商务部门所有,由标准图形和“泰州老字号”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文字组合使用。
第六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可以在相应产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各类资料、广告宣传及互联网等媒介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泰州老字号标识。
第七条 泰州老字号标识只能用于与泰州老字号相一致的产品或服务上,以其老字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并应明显标注被列入泰州老字号名录的企业名称,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同时,应符合《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条 泰州老字号标识在使用时,必须根据规定式样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值。
第九条 泰州老字号标识在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值,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条 市商务部门统一制作和颁发泰州老字号牌匾,未经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条 泰州老字号牌匾不得复制。
第十二条 泰州老字号牌匾应悬挂、放置于泰州老字号企业主要办公或经营场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洁、美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污损、破坏牌匾。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悬挂、放置牌匾不得破坏文物。
第十三条 被市商务部门移出泰州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泰州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自市商务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泰州老字号标识,并负责清理自身使用的有关泰州老字号标识。泰州老字号牌匾由属地市(区)商务部门负责收回,交回市商务部门统一注销和销毁。
第十四条 泰州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的,要按照《泰州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规定,报属地市(区)商务部门审核、市商务部门复核通过后,泰州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权随之变更。